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落實《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128號)精神和要求,規范和指導全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審批管理,切實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家、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保障所涉的農用地轉用、宅基地審查報批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各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按照部門職能職責分工,強化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保障服務工作,切實保障農村村民戶有所居。
第一章 計劃指標管理
第四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所涉及的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實行單列管理,原則上不低于全省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的5%。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縣域內農村宅基地現狀和年度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需求統計調查工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需求計劃保障工作。
以縣域為單位提出需要保障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需求,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后報自然資源部確認。
第五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統一安排,及時做好農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需求報送、農用地轉用審批所涉及的年度計劃指標安排使用管理,以及報自然資源部計劃指標核銷工作。
第六條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指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摸清村民建房及宅基地用地需求,并納入臺賬清單管理,以縣域為單位提出村民住宅建設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需求后,按國家相關要求及時上報。
第七條 村民建房所涉及的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需求、計劃核銷,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報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征求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意見基礎上,報市(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將當年計劃指標需求分別上報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農業農村廳。
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對市(區)上報的計劃指標需求情況進行初審,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自然資源部。省自然資源廳統籌安排自然資源部單列下達我省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專項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年底實報實銷;當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優先保障。
第八條 鼓勵將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等產生的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于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
第二章 農用地轉用審批管理
第九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占用農用地(含未利用地,下同)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各地要嚴格按規定做好農用地轉用審查報批工作,確保高效快捷審批。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占用農用地的轉用審批,在下達指標范圍內,由各市(區)政府審批。在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將村民建房涉及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下放至縣級人民政府前,各市(區)政府也可將規定權限內的農用地轉用審批事項委托縣級政府審批。
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城鎮分批次用地的規定,依法依規組織報批材料。
第十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涉及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應符合村莊規劃或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并落實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不符合農用地轉用審批規定的,一律不得批準。
第十一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的各鄉鎮、街道村民住宅建設新增建設用地需求計劃,原則上在每年上半年,一次性組織申報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確保村民建房新增建設合理用地需求。一次性組織申報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確有困難的,可按需適時組織報批。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涉及耕地占補平衡任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村民收取耕地開墾費或占補平衡指標費。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轄區內各縣(市、區)做好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農用地轉用審查報批監管工作,在用地批復下發之日起10日內,完成用地批復備案和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系統在線報備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規劃管控引領
第十四條 各市、縣要結合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全面開展村莊分類與布局工作,明確集聚提升類、城郊融合類、特色保護類、搬遷撤并類等村莊分類,為村莊規劃分類編制奠定基礎。
第十五條 各地在編制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和實用性村莊規劃時,要結合村莊分類,統籌考慮各地資源稟賦、發展潛力、農村生產生活習慣等因素,以及農村住宅建設用地合理需求,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預留空間。
有條件、有需求的村莊,要充分運用既有村莊規劃成果,按照“多規合一”實用性村莊規劃的要求進行評估。評估符合要求的,嚴格依規實施。
村莊規劃暫未批準的,在審批宅基地用地時,縣級自然資源部門要統籌考慮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與未來規劃做好銜接。
暫時沒有條件編制村莊規劃的,應在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中明確村莊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和建設管控要求,作為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依據。
第十六條 村莊規劃編制要堅持因地制宜、突出地域特色、注重文化傳承,加強各類建設的風貌規劃和引導,彰顯村莊特色風貌。村莊規劃要合理確定宅基地規模、劃定宅基地建設范圍,明確管控要求。
第十七條 村民在村莊規劃區內選址建設住宅的,應依規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尚未編制村莊規劃的,可按照用途管制規則和建設管控要求,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注明建設管控要求和約束條件,規范村民住宅建設行為。
村民住宅建設規劃許可證,可依法委托鄉鎮人民政府發放。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調整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農村村民委員會或集體經濟組織做好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使用權調整工作。村民委員會或集體經濟組織協調調整不成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積極幫助協調解決,將村民依規選址建房落到實處。
市、縣人民政府應結合地方實際,制定村莊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使用權調整實施意見,規范和指導集體土地使用權調整,保障村莊規劃順利實施。
第四章 耕地占補平衡管理
第十九條 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是縣級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占用耕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縣級儲備補充耕地指標、實施土地整治補充耕地等多途徑統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農用地轉用報批前,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國家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中掛鉤,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在農用地轉用批復備案時核銷補充耕地指標。
第二十條 縣級儲備補充耕地指標不足的,可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本市域內調劑落實。市域內仍無法調劑落實的,可申請省級統籌。
第二十一條 農村村民原有宅基地通過建新拆舊復耕的,可按照新增耕地核定辦法核定,在部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備案后,用于耕地占補平衡。
第五章 嚴格宅基地用地審批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農村宅基地用地審批,要嚴格落實用途管制規則和建設管控要求。各地要引導村民依規劃選址建設,在規劃區外,原則上不得新增宅基地用地。
第二十三條 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合理利用和節約集約用地,要充分利用老宅基地等存量集體建設用地、空閑地和非耕地,鼓勵占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禁止在洪澇災害、地質災害危險區內新建農村村民住房。
第二十四條 各級有關部門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宅基地用地選址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的,不符合“一戶一宅”或我省規定的用地標準的,將原有住宅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申請另址新建住宅不簽訂舊宅基地退出協議的,一律不得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得批準宅基地用地。
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和“一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
對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在充分征求農民意愿的基礎上,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采取多種措施,保障戶有所居。要注意“戶”的認定和分戶的合理性,做好與戶籍管理的銜接,不得以分戶登記和宅基地審批設立互為前置的申請條件。
第二十五條 各地要認真落實《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八不準”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127號)要求,以“零容忍”的態度,依法嚴肅處理新增違法違規亂占耕地建房行為。各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在黨委政府領導下,加強宅基地使用、住宅建設的全程監督管理,對新增農村亂占耕地建房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嚴查處”,堅決守住耕地保護紅線。
第二十六條 按照“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農村宅基地管理機制,市、縣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在同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據村民住宅建設管理部門職能職責分工,協同配合,共同指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制作并公布辦事指南,指導村民按規定申報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宅基地用地審批手續,嚴格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宅基地用地審批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規范村民建房行為。
全面落實宅基地申請審查、批準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三到場”要求,加強對宅基地申請、審批、使用的全程監管,嚴格執行宅基地標準,防止農戶建房多占、超占、亂占宅基地。
第二十八條 根據年度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實際,市、縣要按“定量定位”方式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批準后由鄉鎮政府按戶逐宗批準宅基地。對批準的宅基地和房屋,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九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充分利用。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規劃許可等工作,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實施和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修訂,由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進行修訂。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自然資源廳 陜西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11月13日